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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通知公告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点击量:10
各分院、托管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精神,我院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待遇。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对象 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从2022年起,新增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0年、2021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材料提交 各分院须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积极申请。学生上交的材料,分院需要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各分院于8月15日之前把纸质稿(附件1:申请表、附件2:各分院汇总表、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复印件一份)和电子稿(各分院汇总表)交至学工部李老师处。 四、费用发放 最终材料将上报至浙江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学院将于次年以财务打款的方式发放第一批次费用,分三年发放完毕。学生在填写银行卡号时,需填写学院发放的交行卡或农行卡号。(财务发放费用时由电脑自动匹配,优先匹配学院下发的交行卡) 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与学工部李老师联系。联系电话:0571-28861886;联系邮箱:qjxsswzx@126.com;联系地址:行政楼609室。 学生工作部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