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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30    点击量:13

各分院、托管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精神,我院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待遇。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对象

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 12000元。补偿和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

三、材料提交

现分院须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积极申请。学生上交的材料,分院需要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各分院于8月31日之前把纸质稿(附件1申请表、附件2各分院汇总表、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复印件一份)和电子稿(各分院汇总表)交至学工部李苏莹处。

四、费用发放

最终材料将上报浙江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学院将于次年以财务打款的方式发放第一批次费用,分三年发放完毕。学生在填写银行卡号,需填写学院发放的交行卡或农行卡号。(财务发放费用时由电脑自动匹配,优先匹配学院下发的交行卡

  

未尽事宜,请与学工部李苏莹联系!

联系电话:0571-28861886

联系邮箱:qjxsswzx@126.com

联系地址:行政楼609室



附件1:申请表.doc

附件2:基层就业分院汇总表.xlsx 




 

 

                                钱江学院学生工作部

                       〇二〇年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