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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钱江学院“领航者”学风示范班、示范寝室、示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5-10-09    点击量:80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构建学风建设的良好机制,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经研究决定,着力实施“领航计划”学风示范工程,开展学风示范班、示范寝室、示范生评选活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钱江学院本科全日制在校2-4年级学生班级、寝室、个人。

二、考评内容

1.班级、寝室评比内容包括:各集体在开展学风建设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具体的工作效果,其中包括学风教育、活动开展、工作措施、日常基础工作、组织纪律、寝室文明、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

2.个人评比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表现及榜样作用,其中包括学习成绩、榜样作用、个人特色(如专业修炼、考级考证、论文发表等)等方面内容。

三、参评条件

(一)“领航者”学风示范班评选条件:

1.必要条件

(1)班级同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班级学风面貌良好,有具体、成文的促进班级学风建设的措施和方法,有规范的考核、考勤制度,并能起到实际的工作效果;班级早晚自修出勤、纪律、氛围、学习效果良好。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班级有30%(含30%)以上的同学获得优秀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且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 85% 以上(含 85% )。

(4)班级学生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率和体育测试达标率较高。

(5)学年内班级无违纪处分及考试作弊现象,无旷课现象,年度内全班学生无处分记录。

(6)英语、计算机考级通过率高于专业平均水平。

2.优先条件

(1)班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技能竞赛、职业技能训练并取得显著成绩,可按获奖人次、级别的排序情况,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2)班级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寝室被评为年度“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可优先考虑。

(3)在基本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班级在年度有特别荣誉、事迹等,由所在分院党总支优先推荐的,给予优先考虑。

(二)“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评选条件:

1.必要条件

(1)寝室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认真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要求,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寝室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寝室内形成了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3)参评学年内寝室成员必修课程考试一次及格率 100% ,寝室成员 50% (含)以上获得奖学金。

(4)寝室成员中无考试违纪及作弊、大功率使用情况等违纪、处分记录。如存在以上任何一项违纪情况,则一票否决,不得参评。

2.优先条件

(1)寝室学风建设、文化建设中有特色,效果好的寝室,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2)如在专业竞赛参与获奖率高、考级考证上成绩突出、寝室考研率高等,可按获奖人次、级别的排序情况,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领航者”学风示范生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向上,勇于进取 。

(3)在学习方面有突出的榜样示范作用。

(4)参加评选前的各学年均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各年平均绩点均在专业前10%。

2.评选类型

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分两类申报:

(1)第一类: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参加评选前的每个学年都获得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或三好学生荣誉的大三、大四年级学生,且在学生中发挥出榜样示范作用。

(2)第二类:学习方面有特长。在其他学习相关方面有典型特色的个人,如专业技能突出、发表优秀论文、书籍阅读量大、英语水平显著(四六级、雅思或托福等获高分)等等有先锋示范作用的榜样表现。

四、评选程序

1.班级及寝室考核时段,为上学年所含的2个学期的学风情况(含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及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个人考核时段,为该生在参加评选前的所有在校学习时间。

2.具体申报、评选阶段如下:

(1)10月26日前,各单位按评比条件,填写申报材料,上交至分院党总支;

(2)10月30日前,各分院党总支对申报单位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并以分院为单位推荐、上交申报材料至学工部;其中学习先锋每个分院可推荐2~3人,有特殊情况需增加人数请再与学工部说明。

(3)11月,学工部将结合学院学风建设专项检查情况,审议各单位申报材料,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单位名单,并启动走访调研工作、召开答辩会等,根据书面材料、投票及答辩成绩评选并公示。(相关评选要求可参见《学生手册》中学风示范班级、学风示范寝室评选办法)。

五、表彰和奖励形式

1.本次评出2014-2015学年“领航者”学风示范班10个、“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20个、“领航者”示范生10人。学院发文予以表彰,并推选代表在相关报告及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对于虽未当选“领航者”,但符合评选必要条件的,即视作学风优良单位,给予“领航者”预备班、“领航者”预备寝室的称号。

2.本次评比对分院进行申报积分排名,凡分院推荐的申报单位,无论是否当选“领航者”,只要是符合评选必要条件的预备单位,每申报一个班级计5分,每申报一个寝室计1分,每申报一个个人计1分,每当选一个示范班计20分,每当选一个示范寝室计4分,每当选一个个人计4分;凡分院推荐材料未经审核、不符评选必要条件的每个单位按2分扣分(如因特殊贡献而破格推荐的班级,应在上交推荐材料时与学工部做好沟通),最终按积分排名,授予排名前3的分院“‘领航者’学风示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领航者”学风示范班是学院班集体评比中的最高荣誉,该评选结果与班主任、分院学风建设工作等考核相挂钩,被评为“领航者”学风示范班的班主任直接当选为学年优秀班主任,并可优先推荐“领航师”学生德育导师。

4.“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是学院寝室学风建设的标杆,该评选结果与寝室结对教师、班主任、分院寝室建设工作等考核相挂钩,被评为“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的结对教师可优先推荐为“领航师”学生德育导师,当选寝室较多的班级的班主任可优先推荐为学年优秀班主任。

5.凡被评为“领航者”学风示范先进集体的分院,由学院发文表彰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时在推荐省市“五四红旗”团支部、校“十佳团支部”等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6.凡被评为“领航者”学风示范班的班级,由学院发文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元(作为班级建设经费),在学院学生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中(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由学工部、团委根据情况给予额外推荐名额(具体名额数在当次评选文件中具体公布)。

7.凡被评为学院“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的,由学院发文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作为寝室文化建设经费),寝室挂牌示范。

8.凡成为“领航者”预备班、“领航者”预备寝室的单位,由学院发文公示(寝室挂牌示范),并给予班级建设基金200元,寝室建设基金100元,以资鼓励。

六、相关要求

1.各分院应把此项评选作为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凡符合评选资格的单位均可上报,分院须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2.各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相应的申报表,于10月26日前将相关资料上交分院待审。10月30日前,各分院需将推荐单位汇总,并以分院为单位上交学工部(行政楼118公室)计兴月老师处,电子材料以分院为单位发送至qjxyxgw@126.com。

3.申报材料的规范及要求

(1)“领航者”学风示范班申报材料需包含:

A.书面材料:申报表1份、班级申报事迹材料1份(事迹材料需A4打印、装帧成册上交,此材料作为评审重要依据,需尽可能详尽,且特色鲜明,重点突出。以展现班级风貌、特点、班委组建情况、班级学风建设措施及情况、特色活动开展、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并另附班级学生年度获奖学金情况名单、班级或个人荣誉证书的复印件、英语、计算机考级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B.电子材料:申报表电子稿1份、寝室申报事迹材料电子1份、班级特色合影2张(像素不小于1024*768)。

(2)“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申报材料需包含:

A.书面材料:申报表1份、寝室申报事迹材料1份(事迹材料需A4打印、装帧成册上,此材料作为评审重要依据,需展现寝室成员情况、学风面貌、寝室建设特色等方面内容,要求特点鲜明,重点突出)并另附寝室学生年度获奖学金情况名单、寝室或个人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B.电子材料:申报表电子稿1份、寝室申报事迹材料电子稿1份、寝室成员合影1张、寝室室内布置(生活环境照)2张(像素不小于1024*768)。

(2)“领航者”学习先锋申报材料需包含:

A.书面材料:申报表1份、个人申报事迹材料1份(事迹材料需A4打印、装帧成册上,此材料作为评审重要依据,需展现个人学习表现、特色及榜样作用,要求特点鲜明,重点突出)并另附历年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B.电子材料:申报表电子稿1份、个人申报事迹材料电子稿1份、个人生活照1张(像素不小于1024*768)。

  

附件:

1.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领航者”学风示范班申报表

2.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领航者”学风示范寝室申报表

3.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领航者”学风示范生申报表

4.2014-2015学年“领航者”候选单位及个人汇总表

 

 

                                     钱江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