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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5-01-06    点击量: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七)其他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的;

(七)其他有较严重后果的。

同时犯有两个(次)以上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合并加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班、分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和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无明显改正者,可延长察看期;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一般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书面)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钱物的,作案价值较小(不满3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内、或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偷窃(三次以上、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造成打架事件的策划者、肇事者、打人者、参与者、持械斗殴者、结伙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打人者、参与打架者)的:情节较轻者,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怂恿)、策划或纠集本院学生(或院外人员)与本院学生(或院外人员)打架的;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 酗酒滋事的,参照第十四条相关条款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首次参与赌博,赌资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又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已谋私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条款处分;

(二)参与制假、贩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或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或侮辱、诽镑、陷害、诬告他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有关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各种违规电热器具等)、用火(如: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等)、吸烟、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性侵犯、性骚扰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或有调戏、侮辱她(他)人等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读书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法》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受到辖区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或不听劝阻,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室财物损失或引起纠纷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广告、传单的,责令其自行清理干净,给予其通报批评;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设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的,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画,不听劝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五)翻墙进出校园、宿舍的,攀爬窗户、阳台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以错误言行造成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场、运动场、娱乐场所、食堂、公寓等校内公共教学、活动、生活场所秩序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内进行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在校外进行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八)学校禁止学生在室内教学场所、活动场所、学生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屡次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学校禁止学生在教学区和生活区内豢养家禽和宠物,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屡次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参照上述处分标准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满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满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满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的;

(十一)预先约定,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二)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组织利用网络或通讯工具作弊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中连续两次及以上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连续两次及以上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最相类似的相关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不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受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恢复有资格评选时;

(二)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和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学生工作部审核,报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发文公布;

(二)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相关分院、部提供材料,经院学生工作部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校学生处及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由学院发文公布;

(三)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学生工作部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杭州师范大学审核,由学院发文公布;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分院、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院处分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院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分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院备案。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学生所在分院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立即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分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算起),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杭州师范大学或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本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以前规定若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钱江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