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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时间:2015-01-06    点击量: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8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1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3号令),遵照“预防为主,治安从严”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校保卫部(处)及其下属的各校区(园)保卫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部(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关于进出校门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校门。临时工、修建工、培训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临时学习、工作的人员等一律凭保卫部(处)发给的《临时出入证》或教务处发的校徽、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第七条 外校来访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会客登记。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未带有效证件者,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不得无理取闹。

第八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车带人;机动车必须凭校园通行证减速行驶进入校园,大货车按指定校门进出;外来机动车辆经许可换证进入校园。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停车位停泊车辆。

第九条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一律凭单位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必要时,门卫有权查询。

第十条 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章、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不准爬墙、翻门出入校园。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三章  关于校内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不准持枪打鸟;严禁在校内擅自施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道路上进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不准聚众起哄;严禁打架、赌博;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五条 校内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传销活动;严禁出售、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等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会客,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节假日组织的文娱联欢等活动,需按《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审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组织好纠察力量,并书面送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课余时间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工作与学习。

第十八条 未经保卫部(处)批准,校内不许任何个人、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者)私自设摊;已被批准设摊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营业,并服从学校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严禁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工具。

第二十条 未经保卫部(处)批准,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间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不得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谎报火警。

禁火区域不准吸烟、用火,不准机动车辆进入。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历不明的物品。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不准在教学区和生活区豢养家禽和宠物。如有特殊需要,在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外,必须经所在部门及保卫部(处)许可,在规定范围内豢养,严禁在校园内散养。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内组织、举办、参与任何集体宗教活动。

 

第四章  关于临时来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来校施工,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在三天内集体向保卫部(处)办理领证手续,并按要求参加保卫部(处)召集的安全教育会议,来校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各种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必须在进校五天内到保卫部(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要严格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部(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三证”(身份证、居住证、49岁以下女工须持计划生育证)齐全。

第三十二条 非校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因工作需要变动部门的,需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五章  关于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违规存放。

第三十四条 凡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门、窗必须牢固,现金、票证要存入保险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银行,取款密码必须保密。

 

第六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卫部(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部(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2. 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3. 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4. 晚24:00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仍不理睬的;

5. 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6. 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7. 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活动的;

8. 恶意拨打“110”、“119”、“120”、“114”等专用公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

1. 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2. 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4. 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5. 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6. 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7. 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8. 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9. 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10.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11.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12.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2.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侮辱妇女的;

3. 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4. 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不够刑事拘留的;

5. 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诽镑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6. 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7. 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的;

8. 在公共集会场所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竹、烟花、烟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四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校内治安管理规定者,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劝阻、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口头警告、内部通报、行政处分,以及其它必要的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