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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6    点击量:2011

第一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各学生社区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杭州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除通校、走读外均在校住宿,学校实行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前,住宿服务公司将学生可住寝室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各学院,并按各学院所报的床位安排名单接待新生住宿。新生凭录取通知单及有效证件到所住公寓楼大厅(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按分配的寝室、床位号住宿,按号使用家具,未经住宿服务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调换、更改。未报到新生床位由住宿服务公司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每学年开学初,住宿学生应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或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缴纳住宿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住宿服务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予以缓交。超过住宿费交纳期限又未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贷利息损失的,按同期银行公布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五条 走读、旁听等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校内住宿的,在床位允许入住的条件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公寓住宿变更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 因休学复学、退伍返校等原因须中途返校入住的,在床位允许入住的条件下,由本人凭相关复学、退伍等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入住,并交纳住宿费。本学年住宿时间(以住宿服务公司受理日期为起始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第七条 寒暑假住宿: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宿,如因考研、工作等特殊原因需延迟离校的,需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学院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及学工部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住宿,且需服从住宿服务公司统一安排。

暑假期间,因社会实践、实习、考研复习等原因需住宿的,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学院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及学工部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住宿,且需与住宿服务公司签订有关暑期住宿协议并服从统一住宿安排。学生凭住宿证进出学生公寓。如因事中途返校,需及时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章  换宿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均按照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公寓住宿变更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方可统一调换。因住宿变更涉及的住宿费调整,按本学年调整前后各所住公寓楼的实际住宿月数统计,申请受理当月则按调整前公寓楼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学生因实习原因,换校区住宿时不论时间长短,须在原住校区办理退宿离寝室手续,凭离寝验收单在入住校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如不办理手续,则另行补交新入住公寓的住宿费。

第十条 因出国、转学、工作、参军、休学、停学、违纪退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宿的学生需持学校有关证明到住宿公司办理中途退宿手续和离寝验收手续,其中住宿费按学年计(以住宿服务公司受理日期为住宿截止期限),未满一个月,全额退还;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退还学年住宿费的一半。超过一学期,则不退还。办理退宿手续后,住宿服务公司将不保留该生床位。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则住宿服务公司将保留该生床并按原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三天)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工作人员将按规定断水断电进行安全检查;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校外住宿。

第十五条 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并要求不保留床位的三、四年级学生,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如身心疾病、考研复习、毕业创作等)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后勤发展总公司住宿服务公司领取《杭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 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后,申请人及家长分别在《审批表》中的协议上签字;

3. 学院与申请人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

4. 报学生处登记备案;

5. 申请人在一周内凭《审批表》到后勤发展总公司住宿服务公司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6. 《审批表》一式五份,所在学院、学生处、后勤财务结算中心、住宿服务公司和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内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除在校外短期租房)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住宿费以学期为单位结算,凡不及时办理通校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因身心疾病、考研复习、毕业创作等原因而在校外短期租房(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继续收取住宿费。一旦身体好转,或者考研、毕业创作结束,必须及时回校住宿。

第十九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办理离寝验收手续,并及时搬离寝室,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或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及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每月向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校外住宿点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重新登记注册。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杜绝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  毕业生离校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接到离校通知后,在四天内需经所住公寓楼生活指导老师进行离寝验收,出具离寝验收单,若有损坏则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交由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离寝合格者及时缴清住宿、水电等费用后,到师生事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后准予离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及时离寝离校,带走个人物品,并确保寝室公共财产的完好无损,做到文明离校。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离校时间后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寓暂住,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另行安排住宿并酌情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并支持配合后勤管理人员共同维护本公寓楼的安全、稳定工作,共建平安公寓。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住宿门卫规定,不擅自留宿他人;学生除回家外,不得留宿校外,节假日回家须按时返校;男女生除公事外不互串公寓,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佩戴来访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0:00。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溜冰、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寝室内猜拳、酗酒、进行各种赌博活动;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关门、熄灯就寝制度。学生公寓22:30关门,23:00熄灯,周五、周六延迟半小时,重要节日及期末复习迎考期间酌情延时。晚上迟归的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人离寝室要随手关门,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如造成损失的则由出借者负责赔偿并由所在学院作相应处理。如有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由住宿服务公司负责换锁。私自配钥匙,一经查出将上报二级学院并由其作出相应处理。本人未带钥匙需进寝室,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借用钥匙,并在十分钟内归还。

第三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爱护公物。学生住宿期间,寝室内的家具、门窗、电灯等设施设备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必须保持室内各种家具、房产设施齐全完好,不得任意调换、破坏或拆除。如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有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由所在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于处分,人为损坏而无责任人时,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不得擅自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物品进出公寓管理制度。寝室内除规定配备的家具物品以外,不得将公寓外或自购的家具拿到寝室内,一经发现,则令其清出。从公寓楼携带物品(大件物品、电脑等贵重物品能)外出要服从值班人员检查,并配合做好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公寓卫生管理规定。自觉保持公共卫生;各寝室须安排好值日生并搞好寝室内务卫生。住宿服务公司将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处并进行通报。根据每周检查与抽查情况开展相应的评优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学生公寓卫生评比评优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用水用电管理。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寝室不得使用和保存电热杯、“热得快”、电火锅、电水壶、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等各种违禁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包括弱电线)、乱接插座。使用完电脑、电吹风、充电器后需及时拔掉并关闭电源,严禁发热电器放置在易燃物品(如书本、床铺等)处,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如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报由所在二级学院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换气扇、热水器等长开,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即关,并根据用电用水制度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或不交者,按照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并不予以办理毕业离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寝室实行计量用水制度,额定每生每月三度水,一室一表每学期开学、期末各抄表一次,抄表结果及时公布在各大厅公告栏,水费超支部分在公示后一周内由寝室长统一收齐后交给所在公寓楼生活指导老师,不到定额部分的水费的50%作为节约用水计入下次计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寝室实行智能计量用电制度,每寝每月基础用电额为24度。一个寝室每增加一名学生增加用电额1度。即四人间寝室为28度,六人间寝室为30度。学生根据寝室低电告警情况及时交费充电;一旦使用完而未及时充电,寝室电源自动切断,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若毕业时有留余,可凭电量单据到一卡通退费。

第三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破坏墙体的广告、海报,不在墙壁乱涂乱画和击球;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不在公寓内从事:吸烟、酗酒、搓麻将、赌博等违纪行为;不在学校规定时间打扑克;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区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说话和气,待人有礼,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生活指导老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重视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指导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处分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警示、住宿服务公司通报批评并张榜公布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住宿服务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