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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1-06    点击量:480

为切实加强对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关心广大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由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校外住宿。

第二条  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并要求不保留床位的三、四年级学生,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如身心疾病、考研复习、毕业创作等)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分院审核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后勤发展总公司住宿服务公司领取《钱江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后,申请人及家长分别在《审批表》中的协议上签字;

3.学生所在分院与申请人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

4.报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

5.申请人在一周内凭《审批表》到后勤发展总公司住宿服务公司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6.《审批表》一式四份,所在分院、学生工作部、住宿服务公司和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年六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除在校外短期租房)的学生,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住宿费以学期为单位结算;因身心疾病、考研复习、毕业创作等原因而在校外短期租房(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继续收取住宿费。一旦身体好转,或者考研、毕业创作结束,必须及时回校住宿。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或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及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根据《钱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每月向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校外住宿点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分院重新登记注册。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分院报告。

第十条  各分院要加强对本分院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杜绝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钱江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