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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时间:2015-01-06    点击量:509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字(2001)71号文件及有关评选优秀毕业生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二)评选对象、名额

评选对象为我院在册本科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5%。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有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4.学习成绩优秀(知识水平总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年级前20%),入学以来无重修课程。

5.理工科(除计算机专业外)、电子商务专业要求达到计算机二级水平,其余专业达到计算机一级水平;文理科专业大学英语达到425分以上(英语专业达到专业四级水平),艺体类达到大学英语三级要求。

6.曾获学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以及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两项以上(包括两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进行选拔。

7.若以上第4、5、6条中有不符合的但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各分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也可评定为学院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方法

1.各分院应严格把握标准,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确定初选人员名单,经各分院审核,报学院审批。

2.评选工作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11月进行,经各分院审核同意的优秀毕业生的登记表、事迹材料、照片等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

4.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奖励办法

1.由学院颁发“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2.对优秀毕业生就业,学院将向相关部门优先推荐。

(六)本办法自通知发放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积分细则

1.荣获院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均得5分;

2.荣获三好学生奖学金得4分;

3.荣获学习特优奖学金得3分;

4.荣获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得1分;

5.没有列举的奖项,各分院可根据学生获奖情况制定加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