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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4-07-30    点击量:366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 ] 175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困难认定程序认定有困难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在省、市财政拨付奖学金至我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每生5000元一次性存入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校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原则上按照学院学生人数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实际情况进行名额等额分配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推荐、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部汇总→学校评审组审核→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公示→上报教育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1.学校每年9月份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下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交学生发展与服务部;

4.学校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6.经省教育厅批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证书,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第六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常规年限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由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