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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30 点击量:695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学生自主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学生教育管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均应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依据所在分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 施细则进行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申报与 认定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 荐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的评选。 第一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分院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课程设置情况,结合学生类别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分院学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和知识水平三个部分。 第八条 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守信、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等六方面。其中有4项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其中有3项“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良好”;有2项及以上“不合格”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1. 政治表现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分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评价为“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政治、宗教活动的。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2. 学习态度 (1)有下列情况者,可评价为“优秀”: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报告。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因旷课、作弊等行为受学院处分或受学院、分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沉迷于电脑游戏等活动荒废学业、导致学业成绩明显退步的。 ⑶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3. 身心健康 (1)有下列情况者,可评价为“优秀”:有良好的身心健康意识、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积极参加各类相关心理健康活动,以及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体质测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良好及以上。 (2)有下列情况者,评价为“不合格”: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差,体质测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 ⑶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4. 文明守信 (1)有下列情况者,可评价为“优秀”: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成绩有月评定记录不合格的;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分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本学年内有旷课记录的;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生活作风不良、生活习惯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学年内各类违纪、违规、违约累计2次以上的;所在寝室卫生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5. 实践活动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认真完成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的;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结合就业创业,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被评为院级以上先进个人 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经组织确认的。 (2)未参加实践活动者该项考核为“不合格”。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6. 团队精神 (1)有下列情况者,可评价为“优秀”: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的,经本人自评后得到班组评议认定的。 (2)集体观念淡薄、不关心集体事务、不参加集体活动的,经班组评议认定的,该项评价可为“不合格”。 ⑶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二)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特长、技能素质、 特殊经历等五方面。其中有3项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优秀”;有2项记实考核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良好”;有1项记实考核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合格”;其余评价为“不合格”。 1. 社会工作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担任学生干部任职一年及以上并被选用部门或聘用部门考核为合格的;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2. 科研创新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参加分院级及以上学生科技比赛、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等获奖的;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的;学术科研论文(专著)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获院级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在院级及以上科研基金立项并按时结题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3. 文体特长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在分院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奖的;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经有关组织证明表现突出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4. 技能素质 (1)有下列情况者,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资格证书、职业证书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5.特殊经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自强不息,且事迹突出的;积极创业,并有营业执照的;参与有组织的境外交流的;应征入伍的;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作为学院代表参加市级以上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的等。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 三) 知识水平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智育成绩排名作为反映学生知识水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指标。智育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年级前5%,知识水平记为优秀。智育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年级前20%,知识水平记为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知识水平记为不及格:学年内旷缺课率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学年内有考试作弊或受到学业警戒处分等。其余学生知识水平记为及格;评奖学年课程有不合格者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个月进行对前一学年的评价。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分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4个程序。先由学生进行自评,再通过班组评议复核学生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分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分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毕业总评操作办法。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总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综合素质总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学院和分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二章 评价机构与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分院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分院评价办法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各班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具体负责本班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基本素质评价,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级评价小组提交学年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班会进行评议,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发展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班级评价小组鉴定。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评价结果经班主任评议,报分院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分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和方式由分院评价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分院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分院评价领导小组应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海外经历”、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一)“海外经历”的学生,其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其派出前的平均成绩计算,若有突出表现或较差表现,则由分院酌情加分或减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学年回原所在班级参加评价。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分院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专业特色以及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制定本院学生素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报送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因学生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根据相关院规院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