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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人员守则

时间:2014-06-28    点击量:320

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任何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宗教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3、心理咨询工作的个案记录、测验量表、来访信件、录音录像等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需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

4、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录音录像,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时,需隐去来访者个人的一切有关信息。

5、在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任何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想法或行为,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学院、部门或家属),但需将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6、使用心理量表或相关测验时需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7、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进行。

8、心理咨询员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和产生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更不能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9、当心理咨询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做出坦诚明确的说明,并且本着对来访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人员。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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